合伙人資本屬于什么科目?
就是計入實收資本的.
你們應該選擇適用小企業會計制度的.
有限合伙企業需要繳納的稅種有哪些?
一、有限合伙企業比照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征稅 根據財稅[2000]91號文,合伙企業比照個人所得稅法的"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"應稅項目,適用5%-35%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. 但各地對有限合伙形式設立的股權投資企業制定了地方性政策.例如,上海地區規定,執行有限合伙企業合伙事務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,按"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"應稅項目,適用5%-35%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,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.不執行有限合伙企業合伙事務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,其從有限合伙企業取得的股權投資收益,按"利息、股息、紅利所得"應稅項目,依20%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.因此符合條件的有限合伙企業,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可以享受20%優惠稅率,自然人普通合伙人,仍然適用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.
二、 "先分后稅"是指分配了再繳稅 財稅[2008]159號文規定,"合伙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'先分后稅'的原則".認為"先分后稅"是指先向合伙人分配利潤,而后才需要納稅是一種誤解.如果合伙企業的利潤留存在企業,一直不作分配,合伙人則不需要繳稅.
正確的理解"先分后稅":"先分"是指"應分配"的所得,而不是實際分配的金額.合伙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中不僅包含分配給合伙人的利潤,也包括應分而未分的留存收益.因此,即使合伙企業對其利潤未做分配,也應該按照稅法規定的分配比例,計算每個合伙人的應納稅所得額.
三、合伙企業本身不是納稅主體,由合伙人繳稅 根據財稅[2000]91號文,合伙企業以每一個合伙人為納稅義務人.但對合伙企業而言,被穿透的只是所得稅.對于流轉稅而言,合伙企業仍然是納稅主體.財稅[2016]36號文第一條規定,"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服務、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(以下稱應稅行為)的單位和個人,應當按照本辦法繳納增值稅."因此合伙企業屬于增值稅的納稅主體,其生產經營所得應對照適用稅率繳納增值稅.
從事股權投資的有限合伙企業,股權轉讓所得不需要繳納增值稅,但企業在二級市場出售股票的行為,應比照國家稅務總局2016年第53號公告第五條對限售股買入價格的判定標準,按照"金融商品轉讓"品目繳納增值稅.
四、 股息紅利并入生產經營所得繳稅 對于合伙企業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,財稅[2000]91號文規定,按照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、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,作為投資者個人的生產經營所得,適用5%-35%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,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.但對于合伙企業對外投資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,不并入企業的收入,應作為合伙人取得的股息紅利,單獨納稅.合伙人為自然人,"按'利息、股息、紅利所得'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"(國稅函[2001]84號);合伙人為法人,取得的股息紅利由于不屬于"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",因此不能享受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免征企業所得稅政策,應并入法人合伙人當期應納稅所得額,繳納企業所得稅.
合伙人資本屬于什么科目?上文小編介紹了這個該怎么處理,這個可以計入實收資本當中核算,適用于中小會計制度的話,更多相關財務資訊,敬請關注會計學堂的更新!